文化政治经济学(文明结构论) Civilization Structure Theory · 张可亮

资本主义世界礼崩乐坏的原因与救赎——读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

张可亮 · 公众号「文化政治经济学」 · 北京 · 2026-06-16 19:37

哈罗德·J·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这本写于1974年的书,是法与宗教关系领域最著名的经典之作。这本书的核心观点很明确:法律与宗教是两个不同但彼此相关的领域,是社会经验的两个向度。伯尔曼认为,任何一方的繁盛发达都离不开另外的一方。没有宗教的法律,会退化成一种机械的法条主义。没有法律的宗教,则会丧失其社会效力。这个观点非常深刻。但是,伯尔曼没有写清楚其中的逻辑。

法律与宗教为什么必然相关?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是什么?为什么西方社会在20世纪60年代同时遭遇了法律危机和信仰危机?这些问题,伯尔曼给出了现象描述,却没有给出根本解释。

今天,我用文化政治经济学的理论框架来重新解读伯尔曼,就会发现一切都变得清晰明了,用文化政治经济学的视角来看待社科领域,都是降维打击。

伯尔曼 |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_新浪新闻


一、伯尔曼的问题意识:西方社会的双重危机

伯尔曼写作《法律与宗教》的时代背景,是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那是一个动荡的年代,越南战争、民权运动、反文化浪潮、水门事件,一系列社会危机接踵而至。伯尔曼敏锐地察觉到,西方社会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法律危机和信仰危机,这就是美国的礼崩乐坏。他在书中写道:

“在我们这个时代,法律与宗教之间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疏离。”

“法律正在变得日益世俗化、技术化、官僚化。”

“宗教正在变得日益私人化、主观化、边缘化。”

这种疏离带来的后果是严重的,法律失去了神圣性,变成了纯粹的技术规则。人们遵守法律,不再是因为信仰法律的正当性,而是因为害怕惩罚。宗教失去了公共性,变成了个人的精神寄托,它无法再为社会秩序提供合法性基础。

伯尔曼把这种现象称为“法律与宗教的分裂”。他认为,这种分裂是西方社会危机的根源。但是,伯尔曼没有解释清楚:为什么法律与宗教必然会分裂?这种分裂的深层原因是什么?所以我们看到今天的美国,黑命贵、萝莉岛、刺杀总统特朗普各种耸人听闻的事情继续层出不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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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文化政治经济学的解释

要回答伯尔曼没有回答的问题,我们需要一个更根本的分析框架。在《文明重构与金融崛起》中,我提出了文化政治经济学的核心理论:一个完整的文化价值体系由三个层次构成——理念价值、规范价值和实用价值。理念价值就是民族信仰追求,对应的社会实践是民族信仰,规范价值就是意识形态、政治法律制度,对应着政治实践,实用价值包括科技和经济管理理论,对应的是经济活动和人伦日常。这三个层次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对应关系:理念价值统领规范价值,规范价值指导实用价值;上层发布给下层的是信息或指令,下层提供给上层的是资源或能量;中间层次则是连接上下两层的中介。

用这个框架来看伯尔曼的问题,就会发现:伯尔曼所说的“宗教”,对应的是文化价值体系中的理念价值。伯尔曼所说的“法律”,对应的是文化价值体系中的规范价值。伯尔曼所描述的“法律与宗教的分裂”,实质上是理念价值与规范价值的断裂。这个断裂,不是偶然现象,而是西方文化价值体系内在缺陷的必然结果。

三、西方文明的残缺:只有理念价值,没有规范价值

在《文明重构与金融崛起》中,我提出了一个核心论断:西方文明在资产阶级革命之前,一直未能实现双重超越突破。

超越突破,是轴心文明假说中的用词,轴心文明假说认为第一重突破是轴心民族通过对个人生老病死意义的思考,找到了或者说产生了其民族的终极关怀,形成了其民族稳定的信仰,终究成为其民族文化的内核。第二重突破是我对轴心文明假说的发展,我认为人除了对个人生老病死的思考之外,还会对社会组织兴衰更替进行思考,思考的结果就是会产生规范价值。只有实现了双重突破的文明,才能建立起完整的文化价值体系。

中华文明在轴心时代就实现了双重突破。儒家既有对“仁”的终极关怀,又有对“礼”的制度设计。所以中华文明能够源远流长,成为世界上唯一没有断代的古文明。西方文明则不同。西方在轴心时代只实现了第一重突破——希伯来宗教的超越突破。犹太教和基督教提供了西方人的终极关怀:信仰上帝,死后得救。但是,西方没有产生对现实社会秩序的系统思考。基督教是出世型的宗教,它关注的是彼岸世界,不是此岸社会。所以,在漫长的中世纪,西方社会有发达的理念价值(基督教信仰),却没有成熟的规范价值(政治法律制度)。整个西欧社会类似于中国的春秋战国时代,一直处于纷乱征伐之中。

直到11世纪的教皇革命,教会才开始构建自己的法律体系。伯尔曼在书中简略的描述了这一过程。教会法学家分析、校对、调和了数世纪以来的几千条正典,将之综合成统一的法规。教会创造了建制化的精神权威的单独领域。这为后来世俗国家的法律体系树立了榜样。但是,教皇革命建立的规范价值,是教会的规范价值,不是国家的规范价值。它依附于宗教,没有独立性。这就为后来的分裂埋下了伏笔。

四、启蒙运动与宗教改革:理念价值的坍塌

伯尔曼指出,西方社会法律与宗教的分裂,始于启蒙运动和宗教改革。这个判断是正确的。但是,他没有解释为什么会发生这种分裂。用文化政治经济学的框架来看,原因就很清楚了:文艺复兴发现了人,宗教改革去除了教会之思想束缚。一方面,西方社会在轴心时代依靠救赎宗教建立起来的终极关怀崩塌了。另一方面,罗马教会构建起来的大一统的宗教社会也分崩离析。英格兰、苏格兰、瑞典、挪威、德国北部和波西米亚相继脱离罗马教会,开始自建政教合一的封建王国。失去了对神的信仰,放弃了对天国的幻想,西方才开始将目光从“神”转移到了“人”,从“天国”转移到了“人间”。

但此时的人间,也真真切切的是一个“黑暗的人间”。

十七、十八世纪的西欧仍然是封建专制制度的时期。封建国王、领主和天主教会控制着国家的社会生活和人民的思想。宫廷贵族挥霍无度、国库空虚。广大农村在封建领主和教会的盘剥下已是满目疮痍,这绝不是人们想要的理想社会。

那一时期的思想家们不得不开始思考如何构建一个尘世中美好安稳的社会,这就是启蒙运动的起源。启蒙思想家们从人性出发,以历史事实和个人经验为依据来研究社会政治问题。他们提出了“天赋人权”“社会契约”“三权分立”等理论。这些理论,试图为新的社会秩序提供合法性基础。但是,问题在于:

启蒙运动在摧毁基督教信仰的同时,也摧毁了规范价值的合法性来源。“君权神授”不成立了,那么“民权”的根据是什么?如果人只是欲望的化身,如果人性中只有恶而没有善,那么人凭什么能够自我管理?启蒙思想家们没有回答这个问题。

他们只能用“理性”来替代“上帝”,用“社会契约”来替代“神圣盟约”。但是,理性是软弱的,契约是可变的。它们无法提供像宗教信仰那样坚固的合法性基础。所以,启蒙运动之后,西方社会的理念价值与规范价值就开始脱节了:法律变成了纯粹的技术规则,不再具有神圣性。宗教变成了个人的精神寄托,不再具有公共性。这就是伯尔曼所描述的“法律与宗教的分裂”。

五、伯尔曼的解决方案及其局限

面对法律与宗教的分裂,伯尔曼提出了解决方案。他认为,必须重建法律与宗教的联系。法律必须重新获得神圣性,宗教必须重新进入公共领域。他在书的最后一章写道:

“我们必须超越法律,超越宗教。”

“我们必须认识到,法律与宗教共享着四种要素: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正是这四种要素,使法律具有宗教性,使宗教具有法律性。”伯尔曼的用心是良苦的。他想通过强调法律与宗教的共同点,来重建二者的联系。

但是,这个方案是行不通的。

为什么?

因为伯尔曼没有认识到,法律与宗教的关系,不是两个独立实体之间的外部关系,而是一个文化价值体系内部理念价值与规范价值的内在关系。理念价值是规范价值的合法性来源,规范价值是理念价值的制度化表达。二者不是并列关系,而是上下层级关系。

所以,重建法律与宗教的联系,不是要让法律“宗教化”或让宗教“法律化”,而是要重建理念价值与规范价值的内在一致性。要让规范价值重新获得理念价值的支撑,要让法律重新获得信仰的基础。

但是,西方文明的理念价值已经坍塌了,基督教信仰已经无法为现代社会的规范价值提供合法性。那么,西方社会的新理念价值是什么?伯尔曼没有回答这个问题。他只能寄希望于一种模糊的“共同信仰”。这种信仰,既不是传统的基督教,也不是纯粹的理性主义,它是一种“超越法律、超越宗教”的信仰。但是,这种信仰的内容是什么?它如何凝聚社会共识?它如何为规范价值提供合法性?伯尔曼都没有给出答案。所以,他的解决方案只能是美好的愿望,无法成为现实的路径。

六、文化政治经济学的启示:中华文明的回归与超越

伯尔曼的困境,是西方文明的困境。

西方文明在理念价值与规范价值之间,始终存在着无法弥合的裂痕。这个裂痕的根源,是西方文化价值体系的残缺。西方只有单重超越突破,没有实现双重超越突破。所以,西方的理念价值与规范价值,始终无法形成内在的统一。

中华文明则不同,中华文明在轴心时代就实现了双重超越突破。儒家既有对“仁”的终极关怀,又有对“礼”的制度设计。“仁”是理念价值,“礼”是规范价值。“仁”为“礼”提供合法性,“礼”为“仁”提供制度化表达。二者是内在统一的。所以,传统中国社会能够形成稳定的文化结构和社会结构。中华文明能够经久不衰、历久弥新。

当然,近代以来,中华文明也遭遇了前所未有的危机。西方文化的冲击,使中国的理念价值与规范价值都发生了剧烈变化。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人通过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实现了中华文明的重构。毛泽东时代,我们在规范价值层面实现了马克思主义在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的中国化。邓小平时代,我们在实用价值层面实现了马克思主义在经济体制和经济理论的中国化。

但是伯尔曼所困扰的法律与宗教的分裂问题,在当代中国也部分的存在着,部分领域无脑照搬西方的法治,无法与中华文明的理念价值相匹配,造成了社会的撕裂与对立。但因为中华文明的文化价值体系,本来就是完整的、自洽的。理念价值与规范价值,本来就是内在统一的。中国的“礼”与“法”已经默契配合了上千年。新时代,我们正在通过“第二个结合”,在理念价值层面实现马克思主义在国家认同和终极信仰方面的中国化。

让马克思主义在实用价值、规范价值和理念价值层面都与中国文化和中国社会有机的融合衔接,这才是彻底实现了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重构后的中华文明,将是一种崭新的文明形态:它既在理念价值层面实现了对中华文明传统的回归,保持了中华民族的本色。又将在规范价值和实用价值层面实现对西方资本主义的超越,顺利实现了从传统社会向现代化社会的转型。而且,因为这种转型是在中华文明理念价值的规范之下,可以避免和克服西式现代化带来的各种弊病与危机。

*七、结语*

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是一部伟大的著作。它揭示了西方社会法律与宗教分裂的现象,提出了重建二者联系的努力。但是,伯尔曼没有写清楚其中的逻辑。他用的是西方文明内部的视角,无法跳出西方文明的局限。

文化政治经济学则不同,它用三层价值结构的框架,重新解读了法律与宗教的关系。这是一个降维打击,它让我们看清了西方文明的缺陷,也看清了中华文明的优势。它让我们明白,中华民族本就是礼法同源,只有理念价值、规范价值与实用价值内在统一的文明,才能实现长久的稳定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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